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編號一至編號三土地部分上有建物,部分為空 地;編號
2.
六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上有建物、雜樹、果樹;編號
3.
七土 地為空地。又本件僅就土地部分執行,上開建物、農林作物等占有之法律關係 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
6.
土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7.
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 係人均不得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後土地面積與本公告記載之查封時土地登 記面積不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 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