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2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 。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 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標前 到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
3.
166地 號部分為空地,有私設道路、並有房屋座落,167地號部分為空地,有私設 道路、有數棟房屋座落,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 、無 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 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土地上有所有權人不明之建物(數間),不在拍賣之範圍,占用土 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且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 權並優先於共有人。六、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 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 ,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 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 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 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