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上有建物(約略為門牌彰化市維新路80巷21號房 屋)坐落。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 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4.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5.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須提出其符合前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能准許。如就 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