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543-
2.
543-12地號土地上 有建物(彰南路3段239巷
3.
52號),部分為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 共有人使用中。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543-
4.
543-12地號現況部分空 地、部分有建物坐落。
5.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 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 (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之規定者, 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 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3.主張優買者,應連同合併拍賣 其他標的一併購買。六、本標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 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