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541-5地號土地部分為路地、 部分為長雜草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中。依鑑價報告所 載,本件541-5地號現況為空地。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 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541-5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 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 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