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第159地號現為雜林,僅有產業道路可達,本件標的拍定後依 現況點交。
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0,000元,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買受時,以應買之意思表示最早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時,以抽籤之方 式定之。
4.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 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 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 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5.
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拍定人須具原住民身分,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 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 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使用分區為非都市計畫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上開計畫 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 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