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 後不點交。又上開土地有臨路,且經承租人薛有德陳報與債務人蔡陳有妹 有簽訂土地租賃契約,依據契約所記載租期自112年8月15日至116年8月14 日止,租金每年新台幣15萬元,於簽約當日已一次付清。該土地上現有承 租人薛有德所有之鐵皮屋鴨寮、養鴨池、飼料桶及雜樹林,並由承租人薛 有德占有使用,請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2.
前開第三人所有之地上物(鐵皮屋鴨寮、養鴨池、飼料桶等)及雜樹林, 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 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本件拍賣之土地訂有耕地租約並由承租人薛有德作為養殖鴨隻使用,且本 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本件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 次序如下:
7.
土地共有 人。符合上開規定者,始有優先購買權。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 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如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 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