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土地為田地使用,債權人陳報土地係由第三人耕作,第三人占有 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 交。
2.
依鑑定報告記載土地未臨路。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 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 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 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 院,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 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其之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