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2壬70577

彰化縣埔心鄉二重段1407地號

3拍 不點交 得標 212萬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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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列管
  • 2024/3/29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23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04.8
保證金:
41
總坪數:
300.4
坪單價:
0.7萬/坪
持分地坪:
300.4 坪
總現值:
158.9 萬
拍後增值:
-45.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吳采凌
吳采凌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義諾房產顧問有限公司
地 址: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二段170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彰化縣 埔心鄉 二重段 1407地號,面積 993 m2,持分 1/1,204.8 萬
拍賣紀錄 (2)
1拍,2024/2/27,總底價 320萬,保證金 64萬,坪單價 1.1萬/坪,流標
2拍,2024/3/26,總底價 256萬,保證金 51.2萬,坪單價 0.9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6)
1.
查封時,土地為田地使用,債權人陳報土地係由第三人耕作,第三人占有 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 交。
2.
依鑑定報告記載土地未臨路。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 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 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 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3.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4.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 院,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 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其之許
土地增值 (1)
1.
彰化縣 埔心鄉 二重段 1407地號
993 m2 × (1/1) × 1,600 元 - 204.8 萬元
= -45.9萬元
鄰近待拍
2024/5/9
2拍 點交
570.5 坪 / 8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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