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618土地為竹林,67-62土 地為雜林(約蘇樂橋東北方1.7公里處,無路可達),另道路部分,是否有符 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 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3.
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 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 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 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 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 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