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792地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112年9月11日指界時發現新北市五 股區龍雲路上有龍路幹17號B5154FB07號電桿,759地號土地係位於前開電桿西方17公尺處, 現為雜林地;760地號土地係位於前開電桿西方12公尺處,現為雜林地;788地號土地係位於 前開電桿西南方9.5公尺處,現為雜林地;前開電桿西方25公尺處有一間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現場未見門牌號碼),
2.
792地號土地為該建物之坐落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490地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2年9月11日指 界時發現新北市五股區龍雲路上有龍路幹17號B5154FB07號電桿,490地號土地係位於前開電 桿西南方40公尺處,現為山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19建號拍定後點交(依據本件債務人於112年11月20日具狀陳報19建號建物現為無人居住使 用,惟經本院執行人員於112年10月12日至現場勘測時發現19建號建物1樓設有鐵柵欄並上 鎖,經查視鐵柵欄及鎖頭之外觀仍很新未生鏽,鐵柵欄內之空地現停放2輛車。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六、19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且係屬違建,業 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在案,依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規定依序排 拆,此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11月28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23263560號函在卷 可稽,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主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