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林業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4.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查封之土地部分溪谷、部分雜木林、雜草,不臨路。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之土地為共有人使 用無出租,僅就土地應有部分執行。本件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
5.
本件土地編定使用類別為「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 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 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6.
拍賣土地上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