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部分有建物坐落,部分空地;據債權人代 理人查報,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 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建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 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 同承買。
5.
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依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3日府建管二字第1120576188號回函,拍賣之土地已為
6.
(雲)營使字第1123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相關 套繪管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之土地有使用 上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