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38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法院112年4月19日、5月23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
4.
338地號土地位於天道清修院附近532625電線桿西南方約185公尺、西南方約180公尺、向南偏西約270公尺、向南偏西約120公尺、向東約7公尺,均目視為雜草林木叢生、無建物及地上物,無路可達;337地號土地位於汐止區勤進路路燈編號532628號北方約100公尺,目視為雜草林木叢生、無建物及地上物,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5.
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應買。各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9.
338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
10.
338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