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 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未臨路,現由第三人種植檳榔樹。
2.
上開第三人種植之檳榔樹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本件拍賣土地之應 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 無效。六、本件拍賣之土地是耕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 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始 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