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僅拍賣土地及建物(34建號)之應有部分,土地上除有34建號及暫65建號等建物坐落外, 其餘部分土地為空地,依據債權人陳報該共有土地及建物由第三人張哲維向共有人張金華承 租後用來居住使用,拍定後土地及建物(34建號)均不點交。
2.
另暫65建號建物為上開34建號建物旁之磚造瓦蓋平房,與鄰屋34建號共用門牌(門牌號碼: 屏東縣林邊鄉竹林村下庄2號),該建物已廢棄多時,破舊不堪,屋內堆置雜物,拍定後僅就 暫65建號得依現況點交。
3.
本件拍賣之34建號建物之屋側有鐵架造蓋鐵皮增建,部分增建可能有坐落於鄰地上,日後亦 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並不得主張瑕 疪擔保請求權。
4.
本件拍賣之542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上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法定空地面積125.8平方公尺」、 「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等。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之暫65建號建物及34建號建物之屋側有鐵架造蓋鐵皮增建均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 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7.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及土地之共有人對共有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若 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全部標的(土地及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前開優先購買權人之優先承買權 次序如下:
9.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其餘同順序 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 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六、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 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