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2筆土地相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其中263地號 土地為交通用地,部分土地現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占 用;其中264地號土地上有建物數棟占用,因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 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前開建物與前開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且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2筆土地均不點交。
2.
本標別拍賣之263地號、264地號土地,土地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則就得標人為共有人之土地之其他共有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 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3.
本標別拍賣之二筆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僅得就 自己得行使優先承購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筆不動產 之優先承買權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 經優先承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六、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三宗 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 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