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測量,所指處除本件標的建物外,尚有其他建物座落其上、部分為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為第三人居住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無 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 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稱,有壁癌、廚房漏水情形,經通 知債務人陳報而債務人未陳報,有無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 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4.
拍賣之土地上有所有權人不明之建物(數間),不在拍賣之範圍,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 拍定後不點交,且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並優先於共有人。
6.
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承買,不 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且有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無 優先承買權之標的一併行使承買權,不得僅就拍賣標的之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 同標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 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以 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7.
拍賣之編號1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又該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請投標人注意。又 不動產有無增建或有無占用鄰地,買受人、承受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是 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 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 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