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1495地號上部分種植玉米、部分雜樹、有房屋部分占用,
3.
1802地號為水溝,1497地 號上為雜草雜木,1800地號為部分為水溝、部分為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 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土地上有所有權人不明之建物(數間),不在拍賣之範圍,占用土 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且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請投標人注意。
5.
拍賣之土地上有第三人種植玉米等作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投標人請注 意。
6.
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 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 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 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 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1497地號土地係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 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 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