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金拍 112南金職亥725

臺南市左鎮區光和段1103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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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2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5/8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8
保證金:
3.6
總坪數:
158.8
坪單價:
0.1萬/坪
持分地坪:
158.8 坪
總現值:
21.5 萬
拍後增值:
3.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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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左鎮區 光和段 1103地號,面積 2,100 m2,持分 1/4,1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4)
1拍,2024/2/6,總底價 35萬,保證金 7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2拍,2024/3/6,總底價 28萬,保證金 5.6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3拍,2024/3/27,總底價 22.4萬,保證金 4.5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應買,2024/4/1~2024/6/30,總底價 22.4萬,保證金 4.5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7)
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03地號為雜樹林、未臨路;另據鑑價報告記載,1103地號土地屬山坡地保區農牧用地,根據地政人員指稱現為雜樹林,無路可達。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及本公司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左鎮區 光和段 1103地號
2,100 m2 × (1/4) × 410 元 - 18 萬元
= 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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