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上有門牌號碼:平德路4巷61號、63號、65號、67號、69號等建物佔 用,上述建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之列,請投標人注意。本 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上所設定之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另所設定之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本件拍賣標的上所設定之地上權,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 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之拍 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 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 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前項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併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