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2年11月24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出 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現場為雜木林。另據鑑定報告所示土地使用分區為 非都市計畫內,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地形為不規則形,地勢不平,尚未開 發利用,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 定或減少價金。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本件拍賣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規定,應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請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身份證或戶籍謄 本),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 意。
3.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 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 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 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 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