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部分雜草雜林,部分為門牌龍源路1210之113號鐵 皮建物占用,經債權人現場向鄰居查報表示,為債務人母親之前夫代為管理, 拍定後,雜草雜林部分點交,其餘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1宗含不動產役權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4.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 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 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