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716地號土地目前種植花生。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位於道路內側,依照片所示,需經他人路地進 出。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 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 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