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依查封筆錄記載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 交。另616地號土地,建物未坐落之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農地使用,復據債權人查報稱為債 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農地部分點交。
2.
拍賣標的第138號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 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3.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 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六、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 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 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其他建物(門牌大竹北路885號),非在拍賣範圍之列,且占有使用 土地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請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 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標的土地616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 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 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