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指界時陳稱本件二筆土地相鄰,目前部分土地 種植香蕉、部分土地為雜樹林;另依鑑價報告所載,369及375地號土地均種植 果樹,另369地號土地部分有老舊之鐵皮屋一間及圍籬,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 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 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 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 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 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 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36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 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 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 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 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行負責。
4.
若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 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