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大部分為巷道、部分有建物 占用。另債權人113年1月2日具狀陳報,拍賣土地現況為道路(門牌台南市山上 區大庄2之1號~2之13號前之道路)。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為既有道路、 鋪設柏油。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其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有權 源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 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六、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 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 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 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 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 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