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0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本件債務人之被繼承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 指界本件地號土地有債務人未保存登記之磚造平房。嗣112年本院現場履 勘,地政人員指界本件地號土地上有一棟五層樓房(門牌號碼為鹿港鎮順 興里宮後巷30之1號)。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未臨路,其上有5層樓 透天厝使用。嗣第三人施姓地上建物所有人陳報前述30-1號建物為四層樓 建物(各層樓有獨立所有權人),且113年2月27日經地政事務所鑑界未占 用433地號,又433地號之部分土地是既成巷道等語。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 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1.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 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 院,有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2.本件 433地號有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