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相對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地號現佈滿雜草、無耕作。 依鑑價報告所載,標的現為雜草空地,主要臨接約6米寬之產業道路。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4.
優先承買權:1.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聲請人及相對人均得於拍賣程序中應買。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有二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2.依地政回函所載本件標的係農 地重劃區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規定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
7.
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六、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 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 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