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本院於112年12月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 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二間鐵皮屋及其旁鐵皮倉庫佔用及鐵皮屋前 方空地(有以鐵圍籬圍住),圍籬上有掛中華路四段567巷87號門牌。嗣有 承租人許洛渝具狀陳報稱其為本件拍賣土地之承租人,租期自106年1月1日 至135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六千元,押金一萬二千元。前揭土地 上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內,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土地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 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4.
優先承買權: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 購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據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劃(香山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 盤檢討)(第一階段)案(1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