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11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349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林空地。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 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3.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 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應買資格:一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出戶籍謄本等 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本院始發權利移轉證書。二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 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私法人除符 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