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父親到場就本件標的使用情形 語焉不詳。嗣第三人高先生陳報租賃契約及借貸契約書,據租賃契約所示,債務人將本件標 的出租予高先生,租賃期間自111年3月1日起至120年2月28日止,已預付10年之租金,又據 借貸契約書所載,係以租金抵扣債務人積欠之債務。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據債權人陳報本件標的於現場調查所得,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據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龜山分局112年11月6日山警分偵字第1120046470號函所載,本件建物門牌經查詢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鑑識資訊平台檔存資料,自98年迄今並無相關之案件勘察記錄。
3.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 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
5.
本件有第三人高先生主張其為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故本件拍定後須待通知第三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之訴訟,且訴訟終結後始得續行。 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101年1月20日)之第五種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 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6.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 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