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雜草叢生,附近為墓地,拍 賣土地上有無墳墓無法確認。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未直接臨路、現無道路通抵拍賣土地,為袋地,拍賣土地位於公墓旁,進出道路旁有墳墓,由公 墓便道觀察,拍賣土地現為雜草叢,惟地上有無墳墓無法確定,另拍賣土地與 工研路間有明顯高低落差。本件拍賣土地現場雜草叢生,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 上是否有其他建物、墓碑等占用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3.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屬「農業區」。就上開土地之 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 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 人自行查明。六、本件拍賣土地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 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墳墓等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 物坐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 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坐落於土地上之 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 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 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