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1月28日查封,地政人員指稱1849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私人產 業道路、部分為作物。以上等情,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拍定後,除道 路及作物範圍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雜木林部分依現況點交。
4.
本標次土地上產業道路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另作 物占用情形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六、本件分甲、乙標,依序分別拍賣,如前順序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用、增值稅、債權者,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5.
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須具原住民身分,並需於投標書內提出 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始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