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1月9日查封,地政人員指稱361-5地號土地部分為雜草木,其上有一間無 門牌磚造建物、石棉瓦棚架及其後鐵皮倉庫。其地上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 明,占用法律關係日後由拍定人自理。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分管約 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證明文件者,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六、本件土地包括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限制, 並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