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112年9月21日查封期日,地政人員稱1657地號土地上種植水稻,1640及1600地號土地 上雜草林木叢生,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