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六、據查封筆錄所載,在場人稱建物由共有人居住使用。
4.
本件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所共有之標 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本件拍賣條件以就 該標別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
5.
841建號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