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優先承買權)現場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指出,房屋有人居住。另據鑑價報告指出,部分牆壁 壁癌,債務人親屬居住使用中。另據房屋現況調查表,現由第三人使用中。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 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 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 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 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4.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證。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 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