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0月2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987地號現為雜木林、部分面積為道路及有種植農作物;992地號為雜木 林;992-1地號現為雜木林、道路;992-4地號現為雜木林。惟實際情形, 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 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2.
據本案估價報告載稱:「992地號現有建物坐落、種植果樹、雜木及道路使 用」等語,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7.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 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 書。
9.
本件土trial如992地號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1.
992 地號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 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權 之證明文件)。
12.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 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3.
前開優先承買權 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 建物所有權人或耕地承租人。2.土地共有人。 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 先購買權。
14.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 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 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六)如就優 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 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