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民興段425地號部 分為廁所、廢棄平房占用,債權人112年4月27日並陳報尚有部分空地,據 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 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 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
民興段425地號據鑑價報告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 明書,土地使用分區為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住2;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 求撤銷拍定。
3.
拍賣之土地上有所有權人不明之建物、地上物等,不在拍賣之範圍,占用 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且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請投標人注意。
4.
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 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