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717地號現況為雜草;另據鑑價報告記 載,1717地號現為空田(有水)。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 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倘有地上作物皆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 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合土地法第
4.
107條規定,就該筆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院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