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5年3月假扣押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為雜草空地,編號2土地有部分鐵皮屋, 部分雜草空地。112年10月11日現場調查時,編號1土地臨私設道路,寬2米,另 一側臨大排水溝,上有雜竹林、樹林;編號2土地上有鐵皮工寮,無門牌,均臨 私設道路,上為雜樹林。據鑑定報告書所載,編號1土地現況主要為雜林、少許 香蕉,編號2土地種有番石榴與西南側有鐵造未保存登記建物。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上開地上(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3.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