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據地政指界308地號土地位於湖興段39(路燈定位編號:
2.
電桿西方及 西北方之雜木林,有路可達,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區。74地號土地位於大香 山慈音嚴西北方之土地,有產業道路經過,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區。78地號 土地位於大香山慈音嚴西南方之土地,無路可達,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區。 另查308地號土地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北勢溪部分)案,前述之特定區係 屬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管轄範圍。2.74地號及7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外國人不得應買。 3.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 條之1 第3 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 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 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 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 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 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