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處上有數棟建物、部分空地、部分私設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 租、無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 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載;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 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4.
拍賣之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及所有權人不明之建物數間,不在拍賣之範 圍,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且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 ,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 買權並優先於共有人。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 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