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49地號土地上坐落有二棟未辦所有權第 一次登記建物,門牌號碼為:新竹縣湖口鄉南窩路
2.
431號;746地號土地現 況為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 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 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44976號)第三次拍賣底價。
4.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5.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6.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 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 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