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均為空地,其中編號2土地上部分 有鐵皮工寮及門牌為??拔林177之5號鐵皮建物坐落,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 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 後編號1土地按現況點交,編號2土地不點交。
3.
系爭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 標人並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 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六、系爭編號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4.
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編號2土地上坐落有同段
5.
674建號建物, 惟本件指界時並無該建物坐落,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