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編號1-3土地相連、未臨路為 袋地,長有雜草、木;編號4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雜草木叢生。另本案估價報 告書記載,編號1-3土地部分種植香蕉、部分為雜木,編號4土地現況為雜草。 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2.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3.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引用111年度司執68522號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底價為第一次拍賣底價。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trial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