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屬「中和都市計畫區」」、使用分區為為「保護區」。詳細土地使用 分區及限制、是否符合自身使用需求等事項,投標前請自行或透過專業代 理人,再向有關機關聲請調閱相關資料及查明確認。
2.
依鑑價機關表示,土地位於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11號建物南側約845公尺~ 960公尺間之山坡地,現況無路可達,依空照圖判斷為雜木林,拍定後依現 況點交。
4.
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拍賣之標別,否則依甲、乙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額及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賣;縱 已拍定,亦可撤銷。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 示之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 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 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 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8.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 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 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 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 任。
9.
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 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 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