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0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926-1地號現有卓蘭鎮上新里食水坑17號建物部分坐落及另一間平房坐 落,其餘部分為水泥道路及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稱上開建物亦為債務人 所有。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 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2.
本件trial現況有建物占用,占有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6.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7.
如就優先承 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 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