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5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已搬離,無人居住。112年10月25日 勘測時,標的物已斷水斷電,屋內留有空衣櫃、床架等雜物,屋前係未鋪設柏油之空地,植有樹 林。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不 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 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 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六、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