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地政人員指界,204地號土地上有未在拍賣範圍內之磚造平房坐落,部分為樹林,部分為空地。拍賣不動產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且地上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5.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六、他項權利:無。
6.
拍賣土地為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